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第九十六条分两款对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纵容”和“默许”应如何理解
纵容,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
默许,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
问题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强调“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的配偶利用党员干部的职务影响力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以收取好处费;有的党员干部子女倚仗权势,打着“做生意”名头,空手套白狼,敛取巨额“利润”等。党员干部对此不但不加制止,反而纵容、默许,甚至将自己主政的地方变成了亲朋好友谋取私利的“经济领地”。
这些行为看似发生在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身上,根子仍在党员干部身上。党员干部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实际上是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私工具,将个人利益置于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颠倒了公私、混淆了是非、模糊了义利,失去了人民公仆的本色与初心。
“明显超出”如何判断
《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到“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此处的“明显超出”,要根据同时期、同职位、同职级人员的薪酬水平综合判断。本款规定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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